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诉讼指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发布时间:2017-11-29 14:57:55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