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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4-03-24 09:38:14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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