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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4-03-24 14:23:33


    《担保法》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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