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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取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发布时间:2014-03-24 14:24:23


    《担保法》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取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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