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
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诉讼与公证创新服务中心为平台,坚持“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扎实推进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对接,积极探索特定类型纠纷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等工作,形成化解纠纷合力,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参与调解。起诉到鸡冠区法院的继承、监护、债权债务类纠纷、财产分割协议等可以委托鸡西市鸡西公证处调解。鸡西市鸡西公证处为鸡冠区法院特邀调解成员,可以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鸡冠区法院,由鸡冠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参与取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接受鸡冠区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材料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鸡冠区法院出具取证报告。鸡西市鸡西公证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向鸡冠区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核查结束后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鸡冠区人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参与送达。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接受鸡冠区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鼓励公证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并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协助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等方式,送达工作完成后,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鸡冠区法院留存备查。鸡西市鸡西公证处采用上述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应一并将所采用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原因进行甄别后5日内书面反馈至鸡冠区法院,由鸡冠区法院及时确定案件如何处理。
(四)参与保全。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协助鸡冠区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协助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参与执行。鸡冠区法院支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参与鸡冠区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鸡冠区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公证人员需在现场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字,公证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职责分工
鸡冠区法院、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在制定本实施方案后,要确保试点工作在十一月末前及时启动、及时对接,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如期完成。鸡西市鸡西公证处要做好对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对协议、保全证据、委托书等公证事项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证行为,遵守公证程序,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一)鸡冠区法院职责
1、鸡冠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公证与诉讼对接办公室,为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参与公证咨询服务、进行案件分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鸡冠区法院提供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2、鸡冠区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鸡西市鸡西公证处指派工作人员,指导、支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开展工作。
3、鸡冠区法院应将鸡西市鸡西公证处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鸡西市鸡西公证处指派的调解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鸡冠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委托给鸡西市鸡西公证处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登记立案期限。
5、鸡冠区法院在诉中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鸡西市鸡西公证处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及时恢复审理。
6、鸡冠区法院支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提存业务,在家事、商事、破产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二)鸡西市鸡西公证处职责
1、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委派公道正派、熟悉公证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公证咨询、引导、调解的服务。
2、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鸡冠区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及时出具《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对其有送达给付内容的调解书,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可以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向鸡冠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原调解员不得担任公证员。
4、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鸡冠区法院转办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鸡冠区法院。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作共建组织领导机构,由双方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协调与落实。
组 长: 孙柏春 鸡西市司法局副局长
马宝君 鸡冠区人民法院院长
副组长:宋连杰 鸡西市鸡西公证处主任
李长钢 鸡冠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成 员: 赵国金 姜欣方 王北松 王薇 李笑
鸡冠区人民法院专项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联系人王薇;鸡西公证处专项办公室设在民事科,联系人李笑。
2、建立协作机制。鸡冠区法院与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诉讼与公证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向鸡冠区法院派出一组由一名二级公证员和1-2名助理公证员组成的司法辅助工作组,及时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有关公证事宜。
3、定期信息交流。鸡冠区法院与鸡西市鸡西公证处应当建立对接合作信息、台账和快速查询通道,并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保障双方信息渠道畅通共享,有关的业务数据互查共享。查询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履行保密责任。
4、落实经费保障。合作中遇重大经费开支,由双方共同争取各自财政支持,保证合作工作正常开展;鸡冠区法院支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按照市场化方式,对纠纷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按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