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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鸡冠区法院:线路周边拆迁 合同应否解除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12-27 11:11:53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13年向运输公司租赁车辆,并一次性交纳经营费265 000元,用于公交线路运营,经营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程某每年交纳车辆保险费和管理费。2015年8月因程某运营的公交线路中的三个站点周边进行棚户区改造,致使客流下降。程某找到运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运输公司作出免收运营管理费的决定,不同意解除合同。程某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程某认为政府拆迁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其交纳的经营费、保险费。

  判决结果

  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租赁期间,出现因政府政策进行运营线路周边拆迁的客观情况,但动迁的西街道车牌总厂社区新委、晨光社区红光委、奋斗委、白房委、新房委五个社区中白房、红光桥、总厂家属楼站点仅为整体线路中的三个站点区间,不足以动摇合同的基础。原、被告间的车辆租赁合同涉及公共事业,自2015年3月起被告未收取车辆管理费的行为系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综上,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按照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发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契约严守”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它是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情事变更原则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所以为了维护合同本身的严肃性,必须对当事人依情势变更原则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严格条件限制,即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才允许扩张行使终止或消灭合同关系的权利,这是遵循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公共车辆运营涉及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具有一定的公共事业属性,双方当事人更应严守契约精神,遵循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本身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西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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