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立案庭庭前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的父亲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2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户平房以28 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父亲,原告与两子一女居住至今。2012年原告父亲因病去世立遗嘱将此房留予原告,其他子女没有争议,因原告父亲购买房屋后没有过户,房照产权人仍是被告。现房屋己被划为动迁范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被告承认买卖关系,但是要求原告出示当年其与原告父亲的买卖合同,原告才发现买卖合同己经找不到了,被告因为没有合同所以坚持不同意给予办理过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父亲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履行过户义务。
立案庭在接待时发现,被告不同意过户的理由是被告认为150平方米的房屋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有些“吃亏了”,现在此房又要动迁可以安置两户70多平方米的楼房,想要求原告再给些补偿。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立案庭诉前调解接待室接待了原告与被告及其两家亲属,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重新补充一份买卖合同,原告给予被告15000元的经济补偿,过户费用全部由原告自己承担。此调解结果双方满意,达到了维护双方权利,案结事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