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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撤诉以后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08-13 11:25:43


    原则:民事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例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原则: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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