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过程中”,一般理解为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执行程序开始比较容易理解,但执行程序终结究竟应理解为整个执行案件的终结还是具体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的具体时间点如何确定等,都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案外人异议是对某一特定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因此,严格来说,案外人异议应当在该特定标的具体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不能笼统地理解为整个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具体而言,首先,执行程序终结应当指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特定标的已执行完结,即使债权未全部实现,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外人对该特定标的也不应再提出异议。其次,执行程序终结应当是指对异议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执行的标的有多个,其中某一个或多个标的已执行完结,即使尚有其他标的仍在执行过程,案外人对已经执行完结的标的也不应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