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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担保签字需谨慎 法律责任应看清

  发布时间:2018-01-02 10:31:40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作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未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因出于朋友义气,为朋友的欠款担保而承担了责任。

  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姜某某向某煤矿购买精煤5892吨,每吨835元,煤款共计492万元。某煤矿按照姜某某的指定,将精煤送至某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日,在鸡西市某宾馆内,姜某某为某煤矿的工作人员张某出具了欠据一份。承诺当日给付10万元, 余款于2014年12月末全部给付。姜某某让朋友姜某甲提供保证担保,姜某甲在欠据中的担保人处签名。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姜某甲当场给付了张某10万元。此后,姜某某未按约定给付煤款,某煤矿将姜某某和姜某甲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姜某某对欠付煤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然提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义务。某煤矿按照约定交付了精煤,姜某某未按约定给付煤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煤款的违约责任。

  姜某甲为姜某某给付煤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应属于一般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因姜某甲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姜某甲在向某煤矿承担给付责任后,有向姜某某追偿的权利。

  判决: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鸡西煤业某煤矿煤款482万元;被告姜某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近年来,因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逐年增加,很多案例存在双发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作为担保人也时常被牵扯其中,极易产生纠纷,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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