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新受托人承继吗?
发布时间:2018-01-30 15:14:32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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