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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采取以下措施

发布时间:2014-04-11 09:27:33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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