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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发布时间:2014-04-11 09:38:06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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