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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交友需谨慎 入室抢劫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8-02-02 13:38:35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祥兰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南山早市相识,被告人刘祥兰多次以看病为由到陈某某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家中与其聊天。2017年6月末,被告人刘祥兰预谋抢劫陈某某钱财,遂使用7粒安眠药、2粒骨折挫伤散和4粒去痛片混合制成四粒胶囊。2017年7月3日早,被告人刘祥兰带着自制的4粒胶囊到陈某某家中,并以该胶囊为性药的名义让陈某某服下,二十分钟后,陈某某昏睡。被告刘祥兰在此情况下抢劫陈某某人民币8 307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 493元)、SAGA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元)。被告人刘祥兰离开陈某某家后将SAGA黑色直板手机扔掉,交给崔某某人民币3 000元,在鸡西市某珠宝店内将金戒指置换成金项链。案发后,SAGA黑色直板手机、人民币8 000元、金项链已取回返还被害人。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祥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祥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祥兰认罪服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当前,国内刑事犯罪活动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各类入户抢劫案件案发率不断提高。入户抢劫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极大地危害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户抢劫是对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对入户抢劫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则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刘祥兰为了侵害被害人陈某某的财产,事先准备了安眠药,并进入陈某某家中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严重危害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被告人刘祥兰自己也为此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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