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鸡冠区法院: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8-02-24 15:45:31


  2017年4月10日13时许,秦某携尖刀等凶器在鸡冠区某乡政府道口附近拦乘朱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行至鸡西市某医院西侧某小区附近时,秦某让朱某将车停下,并持尖刀逼住朱某,朱某被迫将钱掏出放在副驾驶的座位上,后乘机强行跳下出租车。随后,朱某站在车外拿石头砸仍坐在车内的秦某,秦某下车后夺路而逃,朱某从赶来相助的路人手中拿过木方随后追赶,秦某持刀与朱某对峙,后掉入低于路面2米左右的道下,朱某随即跑到道下,秦某起身手持尖刀继续与朱某对峙,并对朱某说:“你放我一条生路,不放我就捅死你”、“我给你一个活口,你给我条生路”,此时,围观群众喊到“将他的刀打下来”,朱某便持手中木方抡打秦某,致秦某受伤倒地,后110赶到,将秦某送至鸡西某医院进行抢救,秦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0月11日18时,朱某到公安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案情经过,事后又赔偿了秦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对本案的处理,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笔者的意见是这两种都不是,而是故意伤害。朱某在已逃离出租车及在秦某掉入土崖后,在秦某对其已不可能构成生命或财产威胁的情况下,为抓捕秦某,明知用木方打击可能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后果,但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应考虑朱某是为抓捕秦某实施了打击行为,与因其他原因而引发的同类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主观恶性小,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及有自首、赔偿了秦某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