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或纠纷。当您遇到这些争议或纠纷时,依法可以选择多种途径去化解,而选择到法院起诉即俗话所说的“打官司”、“告状”请求司法保护,是您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最后的法律途径。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纠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没有您的起诉,法院是不能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您不主动、及时地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此,起诉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