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 条、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