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的方式与时间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似乎商品房预售只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虽然开发商对 工程竣工日期有预期,但为了购房者的利益应该尽量约定交付日期,因为这其中要涉及到开发商满足交付的一些条件,否则不能够将商品房交付使用,而对于购房者 而言,期限不能无限期的推迟;预售也好、现售也罢,交付的条件是统一的,但现房销售按照笔者对预售与现售分类方式的处理除了当事人约定外,在商品房买卖合 同签订后,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购房者交纳首付款,办理贷款手续)就应该交付商品房。一般来说商品房的交付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可以不必同时进行,如果没有 约定,预售房自交付之日起90日、竣工房(并非是现房、而是包括现房)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 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权属证书在交付之前办理更能够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笔者想要说明的是,商品房交付的方式;可以是仅仅“交钥匙”,也可以是将权属证书一 并交于购房者。这也能够解释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⑽中的 论述可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