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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发布时间:2014-04-16 09:32:46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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