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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诉讼指导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发布时间:2018-02-28 09:31:02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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