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不妨害公约有关生物资源的养护的条款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促进生物资源的最适度利用。1) 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2) 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专属经济区内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3) 沿海国在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时应考虑一些有关因素。4) 这些有关因素包括:5) 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6)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7) 该区域或分区域内发展中国家捕捞一部分剩余量的要求;8) 尽量减少其国民惯常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或曾经对研究或测定种群做过大量工作的国家的经济失调的需要。9) 沿海国可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以及进行捕鱼的条款和条件,并妥为公布。获准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