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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28 10:42:08


 生育津贴待遇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休完产假(半年)后,申请时需正常缴费,若停保则不能申请。由参保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局办理。申请后一般一个月后财务科会将津贴划拨到单位,参保人可到单位领取津贴。如未到账,可到医保局查询具体原因。

  1、参保单位介绍信;

  2、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孕检期间检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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