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1)-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