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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2-28 23:06:54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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