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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发布时间:2018-02-28 23:31:59


 一、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四、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五、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六、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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