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发布时间:2018-02-28 23:31:59
一、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四、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五、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六、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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