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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31 12:08:55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2、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破坏,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合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种行为的两个特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表现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要注意以下方面:

    (1)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

    (2)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等其他手段。

    (3)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能提起损害赔偿,只有达到一定伤害后果才符合提起要件。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具体而言,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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