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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31 15:30:33


    1、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从《特许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特许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716特许经营合同中单方解除权的适用

    《特许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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