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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31 21:53:12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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