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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凶极恶施绑架,触犯刑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8-04-03 09:59:47


    近日,鸡冠区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弓某、左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

  石某、弓某、左某均系无业人员,2015年10月初的一天,三人纠集到一起,石某提议绑架与其相识的周某索要钱财,并在事后杀掉周某灭口,弓某、左某均表示同意。后石某给周某打电话,谎称有朋友想要买周某经营的公交车,周某同意改天见面谈。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石某、左某购买了尖刀、绳索、胶带等作案工具,石某打电话约周某在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附近见面,由左某与周某见面,后石某、弓某尾随周某,知道了周某住在鸡西市鸡冠区南园街附近。10月18日,石某开着借来的出租车拉着弓某、左某来到南园街,打电话将周某骗上车,然后将周某拉至鸡西市立新煤矿附近的一座山上,后石某、弓某、左某分别持尖刀逼住周某,弓某、左某从周某的包内翻出人民币900元及手机一部交给了石某,然后向周某要钱。周某回答说没有,三人便对周某进行殴打,后石某让弓某、左某用绳子将周某绑住,周某因害怕被迫同意给三人10万元人民币,石某将左某的一张银行卡的号码交给周某,让周某打电话找人往该卡上汇款。10月19日早7时许,三被告人继续让周某打电话找人汇款,周某打电话让其亲属往左某的银行卡内汇款4万元,石某让弓某、左某去取钱,二人将钱取出后,弓某因害怕事后杀人,便借机携款逃走。当日下午1时许,左某返回山上将弓某携款逃走的事告诉了石某,石某便与左某继续让周某弄钱,周某打电话让其亲属又往左某的银行卡内汇款6万元,后石某与左某未杀害周某,将周某绑在一棵树上,并用胶带将周某的嘴封住,然后到银行将款取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弓某、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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