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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发出2018年首份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8-04-04 14:17:45


  “我要申请人身保护令。”3月份,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当事人卢某的申请。

  接到申请后,立案庭副庭长荆恒祥立即着手进行审查,防止卢某人身权益再次受到伤害。

  据了解,申请人卢某与被申请人翟某于2017年5月经微信认识,并共同出资租赁房屋同居生活。2018年3月12日,翟某在承租房屋内殴打卢某,致卢某身体多处受伤。

  “当时他正在打我,正好我女儿放学回家,便拨打了110报警,他才从家跑了。之后便不断电话威胁、微信威胁辱骂、骚扰恐吓我和女儿。”卢某在接受询问时说道。

  经审查荆恒祥认为,卢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其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可能,她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因此,鸡冠区法院发出了今年首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翟某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翟某骚扰、跟踪、恐吓、威胁卢某及其女儿。

  “希望更多的妇女能够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荆恒祥在办理完该案后感慨的说道。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5.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要求和具体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7.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8.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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