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是债务人依法享有的特权,称之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即债务人处分其全部财产以及集中清理其债务而名受讼累的一种特别权利。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债务人不能自己对自己提起诉讼,而在破产程序上,债务人则可以对自己提起破产申请,这是破产法的一项特别安排。凡依法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均可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之所以以主动申请破产,其根据在于:债务人既然已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资不抵债,再继续维持这种实际上已经破产的状况,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还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包袱。而一旦宣告破产,通过清理分配自己的财产后,就可以获得免责利益,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地。因此,尽管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消极的手段,但有为债务人创造经济复兴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实际上大多数的破产案件,都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