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撤回是诉的撤回,是特别程序上的一种撤诉制度。与一般民事起诉一样。破产申请提出后,是否可以撤回,各国情况也不相同。有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或者裁定受理前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并且以后是否再提出破产申请不受限制;有的规定可以撤回,但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情形下不得重新申请;有的对是否可以撤回破产申请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破产申请的撤回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破产申请。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一项民事权利,与一般民事起诉同属于民事诉权,就民事诉权而言,申请人一般都应当有撤回申请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特别是诉权如果被滥用,必定影响甚至损害他人的权益,因此,在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权利的同时,对破产申请权应当有必要的限制,避免申请人随意撤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8条对破产申请的,申请人不能请求撤回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