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又称破产案件的受理或者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形如 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未加规定,仅仅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之亦没有具体规定,故只能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起诉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