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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

发布时间:2014-04-23 08:43:14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首先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这里应当注意四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缝纫机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期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无异议。三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一方面,没有收到债务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在异议期限内作出受理裁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最迟当不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四是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以及期间的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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