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申请人是有破产申请权

发布时间:2014-04-23 08:46: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适格的破产申请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组,如果申请人不是上述三类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以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申请。申请人是上述三类主体的,还应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有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代理手续是否完备;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等。以上条件不符合的,法院不得受理该破产申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