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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应审查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

发布时间:2014-04-23 08:46:25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关于债权人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务人或者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有关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企业的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等材料。当上述材料有欠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如果材料有欠缺,需要更正补充的,法院可以先予受理,再令其补充。因为,在现行破产法下,法院事实上无权决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那么,在申请材料的补正问题上加以限制和要求就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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