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辖,是掼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享有管辖权的是法院。由于破产案件比较特殊,难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立法规定破产案件由法院专属管辖,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构都不能对破产案件主张管辖。破产管辖的作用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身份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以决定破产程序的发生、中止和终结,并对整个破产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受理破产申请。如果本院对倒春寒产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早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坚持在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则可裁定不予受理。另外,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