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一样,破产程序的启动也受制于一定的程序契机,此一程序契机自古以来就有所谓职权主义和申请主义的分野与对立。在欧洲中世纪二及其以前的破产法中,普遍盛行着破产有罪的观念和原则,破产不仅意味着债务人的经济崩溃,而且意味着它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因而,破产事件一旦发生,法院即可依职权发动破产程序,主动追究债务人的破产责任,而无需藉诸任何人的控告和起诉,即所谓“职权主义”。历史发展到近代,个人主义逐渐抬头,破产事件的私权纠纷性质日渐得到认同,与之开始削弱和萎缩,当事人申请主义成为发动破产程序的主要原则,这里对债务人的破申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申请权人的申请,体现了民事上“不告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