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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

发布时间:2014-04-23 08:48:24


    在申请主义模式下,启动破产程序需要具备哪些实质要件?学理上向来见解不一,以致形成所谓“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等多种学说。所谓“四要件说“,即申请企业破产应具备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及多数债权人存在。仅单一债权人不适用破产,该说认为,破产的目的,就在于将破财产在众多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只有一个债权人完全可依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解决,无须实行破产。”三要件说“则不把多数债权人存在作为要件之一,其认为,各国破产法大多未规定破产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即使一个债权人也可适用破产程序,从而即可行使否认权、抵销权等来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通过免责,维护债务人利益。”两要件说“认为,破产申请应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两个实质要件。”一要件说“则主张,只要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即可开始。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地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我国《企业破产不》采纳了,“两要件说”,即破产申请必须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而债权人的多少和破产障碍不是债务人破产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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