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法院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向本院咨询、申请办理立案、执行、申诉等事项,首问责任人在接待过程中,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受理,有责任和义务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把需要告知的全部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方,包括立案的条件、诉讼程序、要求和时限等。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马上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结的应告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如遇当事人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投诉。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适用本制度,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