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特殊群体诉讼案件在立案登记、受理等诉讼环节,给予优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为: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涉及老弱病孕、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案件。
第三条立案窗口应按优先类事项的范围认真进行登记,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属于优先类事项案件。
第四条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优先接收、登记,即时给予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应给予办理受理手续。
第五条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因行动不便,起诉确有困难的,可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第六条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优先审查。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应在当日给予办理缓交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不能当日决定的,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应当优先及时安排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审查,优先排期审理。
第八条优先类事项案件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优先审查裁定予以先予执行;案件判决后,符合直接移送执行条件的,应当优先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