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鉴定证据的客观性等方面来看,再次鉴定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因而是必要的。必要的再次鉴定包括必要的补充鉴定和必要的重新鉴定。(1)必要的补充鉴定有:①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②原鉴定项目有遗漏;③原鉴定结论论证不够全面、充分、准确。(2)必要的重新鉴定有: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③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④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⑤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⑥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⑦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调查中必要的再次鉴定均属上述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