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月份,作为一名老的人民陪审员,又曾经是一名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者,我被随机抽选参审了一起采取“3+4”大合议模式的案件。参审后,让我对比较重要、复杂的案件采用大合议制的好处有了四点体会。
首先,在部分重大案件中适用大合议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理,能够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地位,从而让司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大合议庭审理案件,可以带入和吸纳更多的民意,使得民众和法官、民意和司法形成了良性互动、思维互补,更加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对属于敏感性强、关注度高、矛盾冲突大且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采用“3+4”模式或“3+6”模式审理案件,从陪审员的角度来看,陪审员人数的绝对优势增强了陪审员的心理优势。陪审员在参审中的“存在感”、“信任感”、“作用感”大大的增强,每个陪审员都明显感到“有话说”、“敢于说”、“经常说”,参审信心和积极性普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对当好人民陪审员也越来越有信心和决心。
第三,在开庭三日前的庭前准备工作中,召开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由主审法官介绍案情等一系列与案子有关的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释明,再由人民陪审员阅卷,进一步加深了人民陪审员对案情的了解,促使庭审时陪审员积极发问,因为人民陪审员在开庭之前对案情已经做了充分的了解和知情,让人民陪审员根据案情在庭审时有的放矢的发问,收到了较好的预期效果。
第四,在事实认定评议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进行评议。陪审员按照事实问题依次发表意见,让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参审中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总结三年多来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历和感悟,让我更加珍惜这一人民赋予我的职责而又能服务于人民的极好机会。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核心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四个自信”,把实际行动统一到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上来,我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凝心聚力、锐意进取,做好自己承担的人民陪审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