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诉讼指导

农民在城市(镇)就业(打工),其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收回?

发布时间:2018-04-26 10:41:51


    不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承包的林地除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