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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了人(小孩)不添地,死了人不去地”应怎样理解?

发布时间:2018-04-26 10:44:19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年。在此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户生了小孩,也不增加该家庭承包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同时如果该家庭成员中有人去世,也不减少该家庭承包户土地的数量,但是,如果死去的承包人是独立的户口,本人去世后,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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