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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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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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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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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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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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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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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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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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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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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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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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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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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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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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